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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等证明,持申请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发放相关保障性住房申请审定表,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
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居住情况等,公示期为7日,并将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建设主管部门。
复审——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和审核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在审定表上提出审核意见盖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联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公示期有异议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入户调查审核,在10日内完成核实,上报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复审。
终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终审意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配租或配售——市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实物配租或配售轮候批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
复核退出制度——实行廉租住房年审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审核制度。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保障审核、分配程序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配租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限定在60日内退回保障房。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市、区住房住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标签: 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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