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 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资料图片)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

                 情形的说明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所持有的济南兴瑞商业运营公司 100%

股权、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应收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债

权,置换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等值部分,置出资产作

价与置入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拟以现金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

条规定:“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

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保证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已签署并出具了承诺函,经审慎判断,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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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中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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